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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的解读

中货物和劳务税司

2024-05-22

相关政策文件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切实

落实国务院

优化营商环境

改革要求,

提升

纳税服务水平

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20号)

,进一步

优化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

优惠政策管理机制。对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纳税人购买列入《目录》的

专用

车辆

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本批《

目录

》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2024年第二次发布,累计为第十五批,共涉及146家企业的304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如何申请列入《目录》?

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二)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

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三)列入

《目录》

用车辆

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

申请人

可在

所生产车辆的

车辆电子信息中

标注

免税标识。

税务机关

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

27

生产一台专用

车辆,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的

第十五批

《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

在所销售车辆的

车辆电子信息中

标注

免税标识

,购买该专用车辆的

B纳税人

可凭免税标识及

其他

资料

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四)

《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

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

《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

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

《目录》后

,在所销售车辆的

车辆电子信息中

标注

免税标识,重新上传。

纳税人

可以

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

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

21

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

。之后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的

第十五批

《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

第十五批

《目录》

发布后,

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

上传。

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

其他

资料

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五)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实行《目录》管理后,如果

纳税人

购买了专用车辆并

缴纳

车辆购置税,

之后该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

申请人可在

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

《目录》后

,在所销售车辆的

车辆电子信息中

标注

免税标识,重新上传

纳税人

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主管税务机

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

15

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

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的

第十五批

《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

A公司在

第十五批

《目录》

发布后,

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

上传。

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及

其他

资料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原始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32034/content.html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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